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3-11-29 17:25? ?來源:省安監(jiān)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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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并根據(jù)科技進步和經濟發(fā)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zhí)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執(zhí)業(yè)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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